第十六条

有效

禁止在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设置晾晒点,为居民晾晒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