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道路和公共场所容貌管理第十六条有效禁止在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设置晾晒点,为居民晾晒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