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立面装饰、修缮符合规划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二)建筑物顶部、外走廊等保持整洁,禁止堆放物品;

(三)除按照规范设置的空调机、太阳能设备以及其他依法批准设置的设施外,禁止在建筑物和构筑物顶部、外墙立面上安装、搭建设施,放置、悬挂物品;

(四)安装防护栏的,不得超出建筑物墙体;

(五)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