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对辖区责任人的监督管理细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可以采取信用管理、媒体曝光、挂牌整改、取消评先等方式督促辖区责任人履行责任。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