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川剧保护传承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川剧保护传承工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社保、数据、档案、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川剧保护传承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