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川剧保护传承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川剧保护传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川剧保护传承专项规划,研究解决川剧保护传承中的体制创新、人才培养、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川剧保护传承专项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