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川剧保护传承条例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川剧保护传承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川剧保护传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川剧保护传承专项规划,研究解决川剧保护传承中的体制创新、人才培养、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川剧保护传承专项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