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力度,将川剧保护传承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川剧资源普查、剧目创作、人才培养、设施建设、理论研究、艺术创新、宣传推广、交流合作等。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川剧保护传承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