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川剧保护传承条例第四条有效川剧保护传承的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美学价值的川剧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场所等:(一)川剧的代表性剧目、音乐、表演技艺、唱腔、方言;(二)与川剧相关的乐器、服饰、化妆、道具等实物及其制作、使用技艺;(三)与川剧相关的历史场所、文献档案、影音资料;(四)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法律、法规对川剧保护传承对象中属于文物、档案、历史建筑、知识产权、数据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