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教育等部门应当开展下列工作,推动川剧进校园:

(一)将川剧纳入美育教育体系,因地制宜开展川剧教育活动;

(二)支持学校建立多种类型的川剧兴趣小组、校园川剧社团、川剧工作坊等,支持建立川剧传承艺术特色学校;

(三)支持有条件的学校聘请校外川剧从业人员担任兼职艺术教师;

(四)支持川剧艺术表演团体以及从业人员到学校开展演出、讲座活动;

(五)支持学校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生免费欣赏优秀川剧演出;

(六)支持搭建川剧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展示平台,举办中小学川剧传习普及展演活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