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川剧保护传承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公共文化服务目录。
市、区县(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等方式开展下列活动:
(一)组织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到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和其他基层单位开展巡演;
(二)支持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开展公益性演出活动和川剧优秀剧目惠民演出;
(三)开展川剧理论研究和剧本创作;
(四)其他川剧保护传承公益性活动。
鼓励单位组织职工观看川剧演出,根据需要购买川剧相关产品和服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