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教育、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川剧传播推广、展示展演等活动,提高川剧文化影响力。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川剧公益宣传,免费刊播川剧资讯,通过设立专栏、专题节目等方式普及、宣传、推广川剧艺术。

鼓励车站、机场、码头、广场、公园、影剧院、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和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利用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川剧公益性宣传。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