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完善川剧从业人员职称评审制度,对获得重要奖项或者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川剧从业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申报相关层级的职称评定;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川剧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将引进的高层次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川剧人才按照规定纳入特殊人才通道。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