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国有川剧艺术表演团体以及从业人员在保证公益性演出等公共文化服务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规定开展川剧商业性演出、传承普及等活动。国有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应当建立健全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根据演出数量和质量,合理确定从业人员收入分配和福利保障。

国有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可以采取专家评估、专业技能考核等方式引进川剧专业人才,聘用特殊人才,合理确定薪资报酬。对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紧缺急需人才或者关键岗位,可以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方式。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