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教育、人力社保等部门应当加强川剧人才培养教育,制定川剧人才规划和培训计划,完善人才培养、引进、管理、使用制度,培养川剧创作、表演中青年领军人才。

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应当加强对青年人才的培养和储备,为演职人员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川剧艺术表演、艺术创作、艺术管理和技术保障等相关专业,完善川剧职业教育、学历教育和人才培养体系。

支持川剧艺术表演团体与专业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定期招收川剧学员,通过委托培养、短期培训、合作办学等形式开展人才培养,共建学习实践基地及人才培养基地。

支持川剧代表性传承人、艺术名家成立工作室,通过收徒传艺、示范展演等方式,培养川剧青年后备人才。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