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川剧艺术表演团体的扶持和指导,通过组织展演、购买服务、项目资助等方式支持民营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和群众性川剧组织健康发展,支持国有川剧艺术表演团体改革创新。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