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川剧保护传承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川剧传承体系,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注重川剧集体传承和活态传承。川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依法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和技艺等,参与川剧的宣传、表演、交流、创作等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