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台关系档案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非国有收藏机构和个人发现所持有的闽台关系档案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可能发生闽台关系档案损毁、丢失、灭失等情形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申请保护,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况提供相应帮助,或者经协商采取指定闽台关系档案保管单位代为保管等措施,确保闽台关系档案完整和安全,必要时,经协商可以依法收购。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