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闽台关系档案保管单位应当加强对闽台关系档案的管理,按照档案管理保护相关规定,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配置必要的人员、设施、设备,及时消除档案安全隐患,确保闽台关系档案的安全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闽台关系档案保管单位的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闽台关系档案保管单位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整改、消除档案安全隐患,并及时向上级档案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