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和其他国有的收藏、研究机构(以下简称闽台关系档案保管单位)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代存、复制等方式收集闽台关系档案。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