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台关系档案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和其他国有的收藏、研究机构(以下简称闽台关系档案保管单位)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代存、复制等方式收集闽台关系档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