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台关系档案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闽台关系档案实行认定制度,由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和公布。申请闽台关系档案认定应当提交申请报告、所有权人同意申报的材料和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使用权人出具同意申报的材料。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受理、材料审核、专家评审、认定公布等方面为申请人提供便利。具体办法由省档案主管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