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闽江、九龙江流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流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加强流域内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讲好水文化故事,继承和弘扬流域治水文化等优秀特色文化。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