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绿色发展第四十九条有效闽江、九龙江流域应当推动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鼓励在开放水域自然放养不投饵滤食性、草食性鱼类等;对排放污染物的淡水养殖,严格控制新增养殖项目或者扩大养殖规模。闽江、九龙江流域应当严格水环境监管,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闽江流域水口库区以上、九龙江流域江东大桥和西溪桥闸以上的水域、滩涂,现有可能造成流域水体污染的水产养殖项目,应当依法予以规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