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严格保护生态环境原则,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并向社会公布。非禁养区应当推动畜禽养殖绿色循环发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资源化综合利用或者处理后达标排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