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绿色发展第四十八条有效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严格保护生态环境原则,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并向社会公布。非禁养区应当推动畜禽养殖绿色循环发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资源化综合利用或者处理后达标排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