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开展对历史遗留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并加强对在建和运行中矿山的监督管理。实施矿山生态修复应当采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土地复垦、恢复植被、防止水污染等措施,进行系统修复。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