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第三十八条有效闽江、九龙江流域中下游地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资金、人才、管理等方面加强对流域源头和上游地区实施生态系统修复和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支持,提升流域源头和上游地区实施生态系统修复和其他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能力。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