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第三十六条有效福州市、漳州市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陆海统筹、河海联动的要求,制定实施闽江、九龙江河口生态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方案,保障水安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河床下切和海水入侵。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