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闽江、九龙江流域江河源头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机制和方式,加大财政支持,优化闽江、九龙江流域江河源头林分树种结构,提高阔叶林比例,合理控制竹林发展,逐步形成多树种、多层次、多功能的复层混交林;禁止将生态公益林中的乔木林、灌木林改造或者变相改造成竹林、经济林。

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流域森林生态修复计划,科学推进森林生态系统修复工作,对退化天然林加大修复力度。

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流域湿地生态修复计划,科学推进湿地生态系统修复工作,对受损湿地加大修复力度。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