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第三十四条有效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流域防洪减灾、水资源配置、水环境保护等工程和非工程体系,加强水工程联合调度,提升流域水安全保障能力。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闽江、九龙江流域河湖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岸线修复计划,恢复河湖岸线生态功能。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闽江、九龙江流域岸线。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