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第三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科学谋划闽江、九龙江流域各项生态修复工作。对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系统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不得以人工修复工程等名义破坏或者严重影响生态系统。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