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流域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控。

禁止在闽江、九龙江流域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