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流域范围内城乡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完善城乡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和垃圾收运处理设施,提高城乡污水、垃圾处理能力和日常管理水平。

闽江、九龙江流域的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现有城镇污水管网开展全面排查,建立落实城市污水管网周期排查检测评估制度。排查发现存在混接、错接雨水、污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整改。

在闽江、九龙江流域航行、作业、活动、停泊的船舶产生的垃圾、污水、油类和化学品洗舱水等污染物实行船上储存、岸上接收,禁止排入水体。鼓励和支持在闽江、九龙江流域航行、作业、活动的船舶使用清洁能源,靠港的船舶使用岸电。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