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闽江、九龙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的原则。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