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建立闽江、九龙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流域保护管理工作,研究流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流域保护管理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