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第二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闽江、九龙江流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