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闽江、九龙江流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