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航运、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组织开展流域河湖健康评价。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闽江、九龙江流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完善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