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海洋与渔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域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环境的保护。

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流域珍稀特有鱼类和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保护,定期对流域渔业资源进行调查、监测、评估。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产生阻隔的涉水工程应当结合实际建设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充分满足水生生物的生态需求。

禁止在闽江、九龙江流域开放水域投放外来物种种质资源。在闽江、九龙江流域开放水域投放外来物种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