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源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在闽江、九龙江各级河道沿岸封山育林、造林绿化,提高流域植被覆盖率,防止造成水土流失。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划定流域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和生态公益林,实施严格管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