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闽江、九龙江流域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数量等要求进行采砂。

因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航道或者建设涉水工程需要进行河道采砂的,应当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所采砂石不得擅自销售,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