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源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加强闽江、九龙江流域地下水资源保护。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调查评估、监测地下水资源状况,对沿江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矿山、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以及周边地下水环境安全隐患开展调查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和整治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