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源保护第二十条有效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加强水污染防治和山水林田湖草沙整体保护,增强水源涵养能力。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加强饮用水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建设,对县级以上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进行实时监测。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