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源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加强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用水保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闽江、九龙江重要河段的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生态环境、水行政、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应当落实水电站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和调水方案规定,保证河流基本生态用水需求,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