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城管执法部门是市级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牵头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部门分工,指定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履行相应职责。住建、资源规划、行政审批、发改、财政、水务、林业、海洋渔业、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气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