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激励和支持政策,建立综合协调和考核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元化、多渠道的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