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城市发展应当全面融入海绵城市理念。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自然循环、因地制宜、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