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情况。海绵城市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