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套海绵设施:
(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绿色屋顶、下沉式绿地、植草沟、雨水花园、透水铺装、雨水调蓄池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下渗、调蓄与收集利用能力;
(二)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实施雨污分流、污涝同治,加快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沿岸截流干管建设和改造应当控制渗漏和雨污混接污染,统筹推进水环境综合治理,降低入海污染负荷;完善堤防、涵闸、泵站、蓄滞场所等设施,增强雨洪径流调控能力;
(三)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通过合理竖向设计布局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旱溪、湿塘、调节塘等海绵设施,并结合公园浇洒用水需求合理开展雨水回用;根据区域地形特点,可以承接外来汇水的公园应当结合排水防涝等规划要求建设雨水调蓄空间,消纳周边区域的雨洪水;
(四)道路与广场绿化带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采取设置微地形、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等措施,增强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停车场、广场等应当推广使用透水铺装,适当设置雨水调蓄设施;
(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区域治理应当注重恢复和保护水系的自然连通,优先利用自然洼地、沟、塘、渠和景观水体等敞开式雨水调蓄设施,或者通过竖向设计营造雨水滞蓄空间,增强水体流动性和自我恢复功能,提高雨洪径流的调蓄调配能力;
(六)海岸线开发利用应当落实《秦皇岛市海岸线保护条例》,建设植被缓冲带和生态型驳岸,提高沿海防护林的涵养水源能力;
(七)法律、法规有关海绵城市建设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