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景泰蓝人才培养、引进政策,推行人才奖励、激励制度,开展景泰蓝领域职称评审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

鼓励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学校与高等院校、企业合作,开展景泰蓝传统工艺相关专业、学科建设,采用职业教育与拜师学艺相结合等方法,培养技术技能、综合管理和研究人才。

鼓励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将景泰蓝文化列入传统工艺美术进校园专题活动内容,可以聘请代表性传承人担任兼职教师,因地制宜开展教学研学活动。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