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查处。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