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县(区)住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者实施超越业主大会赋予的职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指导、协助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