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将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的,由县(区)住建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由县(区)住建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相关信息或者公示的相关信息失实的,由县(区)住建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通过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利用门禁、电梯控制系统限制业主出入等方式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由县(区)住建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活动的,由县(区)住建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强行接管的,由县(区)住建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物业服务价格的约定,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收取额外费用或者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有前两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住建主管部门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