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未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或者未移交物业服务相关资料的,予以通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